广州除四害活动有关报道

(1994年7月7日,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和病虫害的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本市行政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灭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有义务。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四害扑灭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检举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爱国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消灭四害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和形式做好消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和标准

第七条消除四害,要从根本上着眼,标本兼治。各单位和家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1) 应经常清理下水道、沟渠、低洼地区、水池和各种水容器,保持其畅通和清洁。

(2) 化粪池和化粪池应密封严密。

(3) 垃圾和腐烂的有机物应装在容器中并覆盖;种植花木不得施用未发酵有机肥。

(4) 室内外都没有老鼠洞或老鼠巢。

(5) 地下管沟或地下排水沟应密封。

(6) 新建和改建房屋、道路、小巷的出砂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弯管。

第八条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四害防治标准:

(1) 蚊虫:每100个大厅和房间内不超过5只成蚊,每个房间内不超过3只成蚊。

(2) 蝇类:在餐饮业、食品业、食品加工业、医院和诊所的病房和诊室、候诊室、机场、车站和码头的船舶和汽车,以及政府机构、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和教室,其他行业工作场所和车间的苍蝇数量不得超过3%,有苍蝇的房间内不得超过2只成蝇。

(3) 老鼠:食品和餐饮业没有老鼠。其他单位的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粉迹法为5%,夹日法为1%)。

(4) 蟑螂:食品餐饮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蟑螂厅、室数量不超过5%;每个房间里的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单位和家庭可以自行购买消除四害的药品、仪器,控制四害。他们也可以聘请街道管理站消灭四害或专业的消灭病虫害服务机构承包管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居民和家庭应当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消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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