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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项目消防工作的通知

技术专家演示相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不久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我局根据《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组织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公安部第106号令和第119号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消防技术专家示范工作,提高建设项目消防技术专家示范质量,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专家示范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项目消防技术专家示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06号,经119号令修订)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消防技术专家论证适用于以下范围: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

(2) 消防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建议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消防技术标准。

2、 专家选择

按照“一案一审”和回避利益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五天从“省级建设项目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遴选了7名专家。专家从事的工作或专业应当与技术论证的内容有关。对于多重消防专业内容的专家论证,应平衡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

3、 申报流程

(1) 按照城市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项目申请,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核查机构申请;核查权限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当说明申请理由、拟论证的技术问题和拟采取的防火加固措施,同时提交详细报告和展示材料、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等证明材料。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了初步核实,确认了专家论证的必要性。对不符合专家评审范围、申请材料不全、内容不全、技术问题分类不清的,不予组织专家论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书面答复不予组织论证的原因。

(3)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核实确认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论证会召开五天前,从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并向专家提供报告材料、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等辅助材料。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论证会,成立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论证。

(5) 论证会现场发布专家论证意见(样表见附件)。

(6) 经专家论证同意(或同意,但需补充相关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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